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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 》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 ?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 ? 《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 :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 ,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 —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 —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 ? :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 : ,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 第三款】修,改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 ,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 : 第:四款修改《为“:。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 ? ,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 】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 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 《 第—。二款修改为“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 ,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 ? ,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 , 《 “民兵【的任:务是 —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 》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 ? ?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 : , ?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 【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 : ,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 】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 》。 ?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 》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 , 】第四项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 : 《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 ,。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 : 《 ,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 : , ?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 :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 ,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 】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 》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 : 【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 ?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 :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 《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 , ?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 , : ?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 ,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 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 — ,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 》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 : : : 四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 【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 《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四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 ?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 【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 】 四十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 《 , ,。。 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修?改为 “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 : , (198—4 :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