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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订) !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 】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 ?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 ? ,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 —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 :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 ,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 —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 《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 : 》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 :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 【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 , 第三款修改—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 《 : 第四款》。修改:。。为“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 :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 ,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 —。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 ? ,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 】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 【 第二款》修改为“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 】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 二】。十、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 【。 二十一、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 — ,二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 ?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二十四、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 “民兵的任务】是 】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 ? : ,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 二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 】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 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 ? 》 二:十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 【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 二十—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 : 二十】九、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 , : : , 第四项—修改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 :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 】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 》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 : ,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 ,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 【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 《。 : 三十五、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 三—十六:、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 , —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 《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 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 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 《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 ? ,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 ?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 —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 】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 ? , 四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 》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 《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 》。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 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 》 :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 , 四!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 》 四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 》 ,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四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 , 四—十七、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 》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 , 四!十九、?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 ? 此外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八!章章名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章】章名修?改,为“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十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等院》。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第?三十条中的“军事院!校”修改为“军队院!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高级中《学”修改为“普通】高中”;第四十五】条,中,的“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修改为— “中等《职业学校”;第六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1984 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