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