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正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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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只单独列出关于本文的修改详情: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