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
《。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六条 !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
】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
:
《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