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特殊程序

第三十一条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主办的,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完毕,中国证监会根据会签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

    中国证监会审查会签后,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