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 : (一)【警,。告,;
?
:
— : (二)罚款【;
—
【 (三)》。。没收违法所》得,;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 ?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
— , ,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
》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
,
,
?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 :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第四条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公—平,、公正、公开;
】
— : (—二)程?序,合法;
】
】 (三)过罚—相当;
【。
— : ,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
第六条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
— ? :。 (一)屡查【屡犯的;
—
:。
!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
!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
】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第十:条 : 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所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的》。其是否回避由上一级!机构决定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