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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
— —(一)警告;—
】 ? (二》)罚款;
》
?
?。 《 (三)没【收违法所得;—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
》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
,
》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
?
《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公》平、公正、公开【;
! 《 (?二)程序合法;
!
! : (三)过罚相当】;
》
】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
? , ,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
?。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 第?七条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
《
, 】(一)屡查》屡犯的;《
! ?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
《
【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
! ?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
?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所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的其是【否回避由上一—。级机:构决定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