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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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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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 】(一)?警告;
【
】 (二)》罚款;
【
》 : (三)没收】违法所得《;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 ,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
—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
—。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
》 》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公平《、公:正、公开《;
:
,
?
— (二)—程序合法;
【
】 《。(三)过《罚相当?;
!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
: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
】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
《 — (一)屡—查屡犯的;
【
— ?。 ,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
?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
》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
,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 第十条 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所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的其是否回避由上一!级机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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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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