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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包括
】
:
,
】 (一)警告—;,
《。
】 (二《。)罚款;《
【 (三!)没收违法所得;】
,
《
》 ,。 , (?四)责令《。停业整顿;
】
! (五)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
【 (六!)取消、撤销任职资!格,;
【 ,。。 (】七)限?制保险业机》构业务?范,围;
】 ? (八)责!令,保险业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
《 , 》(九)撤销》外国银行代》表处、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
!。 (十)《。要求:撤换外国银行首席代!表、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
【 (十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
—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第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公平、公正、!公开;
】
!(二)程《序合法?;
】 , (三】)过:罚相当;
—
】 (》。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 ?第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
,
?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
: ,。。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追—究法律责任》。
?
,
?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
《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
】 (一)屡查屡犯】的;:
—。 《 (二)【不配合监管执—法的;?
【 《 (三)—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
】 (【四)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 : 第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
【。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回避的《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第十条! , 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的回!避由相关《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所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的其《是否回避由上一【级机构决《定
【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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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