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使用信访专用章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可采取纸面告知、平台短信、录音电话等适当方式。
第四十二条 各级派出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涉及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以内”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发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