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建标库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