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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  :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