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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 !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 》。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