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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 ,    》 , ,  :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  :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   【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  :     》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      —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