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