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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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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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 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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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十一条 】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
? —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
:
【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
【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
【。 ,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 【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
! , ,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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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 ?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
》。 ?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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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
? —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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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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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
第】。九十六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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