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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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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 :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第八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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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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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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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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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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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
: — (?三)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 《 , (四)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
【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 (六)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
? —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
—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
】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 (十》)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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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基金份额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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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
— (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 (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
: 第九》十四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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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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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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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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