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
(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
(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
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
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
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
说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接受其诚信信息申报和查询申请等监督
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