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一、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计划说明书草案;

        (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

        (四)法律意见书;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二)信用增级方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

        (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

        (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

        (十一)信息披露安排;

        (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

        (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