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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 —    《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    !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   【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   》    ! 《    —  《   第十五条 】。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    】   — ,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   】    ! 《    【    —。  —   第十七条 】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