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
? ,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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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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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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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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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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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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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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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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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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