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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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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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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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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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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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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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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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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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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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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