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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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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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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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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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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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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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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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告知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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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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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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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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