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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征兵准?备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适时【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开展征兵业务—培训;?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征兵辅助工作 【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 ,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 第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具备下列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 :  :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  :  (二)热爱【国防和?军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征—集年龄;《 ,     (—四)具有履》行军队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文化》程度:等;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缓征、!不征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应征公民为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应征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应:当保持?与所:在地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联》系并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应征  — ,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