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  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