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并从事远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包括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远洋渔业船员是指在远洋渔船上工作的所有船员,包括职务船员。

    本规定所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4月18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正、2016年5月30日修正的《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