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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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技术检!验,合,格、渔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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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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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使用被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从事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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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或更新改造》非专:。业远洋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的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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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汰的远《。洋渔:船应当实施报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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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他国法律》规定:远洋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海域【作业的应当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或注销中国—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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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远洋渔船应当【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和入!。境,随船携带登记(【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公海捕捞许!可证以及该船—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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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远洋》渔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他国注册》登记的远《洋渔船按登》记,国规定?悬挂旗帜、进行【标识国际渔业组织对!远洋渔船标识—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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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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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远洋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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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远洋渔船—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管理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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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远?洋渔业船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才》能,上岗并持有》海,员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外籍》、港:澳台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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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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