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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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技术检验》合格、渔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
! 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 不得使《用被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从事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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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或—更新:改,造非专业远洋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的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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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淘:汰的远洋渔》。船应当实施》报废:处置
】 : 根据他国法律规!定远洋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海域作业的应当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或—。注销中国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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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应当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和入《境随船携带登记(】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公海捕捞许可】证以及该船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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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远洋渔?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他国注!册登记的远洋渔【船,。按,。登记国?规定悬挂旗》帜、进行标识国【际渔:业组织对《远,洋,渔船:标识: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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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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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远洋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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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远洋渔船【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管!。理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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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才能?上,岗并持有海》员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外?籍、港澳台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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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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