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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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远洋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技术检验合格、渔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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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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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使用被有关—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公布的从!事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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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渔船【或更新改造非专业】。远洋:渔,船开展远洋渔业的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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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淘汰的远洋】渔船应当实》施报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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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他国【法律规定《远洋渔船需要加【入他国国籍方可【在,他,国海:。域作业的应当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中止!或注销中国国—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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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远洋【渔船:应当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境和入?境随船携带登记(】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公海捕捞》许可证以及该—船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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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远洋渔船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在他—国注册登记的—。远,洋渔船按《登,。记国规?定悬挂?旗帜、进行标—识国际渔业组—织对远洋《渔船:标识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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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
【。。 经《批准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非专业远洋【渔船:。出境前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在实施远洋—渔业项目期间禁【止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活《动在终止远洋渔业】项目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从—原发证机构》。领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在国内海!域从事?渔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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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远洋渔!船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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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远《洋渔船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管理船—员
!。 远洋渔业—船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才?能上:岗,并持有海员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出入境?证件外籍《、,港,澳台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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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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