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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 》。  ?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       】  (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 —    】     》(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     【   ? (: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 ? ,  《       (】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   —      —(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  :  :。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    【 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    —。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       【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 :。 ?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 : ,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颁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 》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 ?。 ,   》  :第十二?条,  对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农!业农村部《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  》    《 ,  :。(,一)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  》   ?。    (二)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  ?      — (三)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     !    (四—。)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 —    第十三条】  取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 ?     第十】四条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下列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   【 ,     (—一)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月生产情况; 【 : ?。 ,    《   ?(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报告;《 : , ?     》   (三)—农业农?村部或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 《    第》十六条  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渔船!所有:人以及重《新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事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的?除提供?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办!理远洋渔业》项,目终止手续 — 《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终?止项目的渔船开回国!内并在渔船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渔船停?港证明报农业农【村部 》    —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18个月】内对渔船予以妥善处!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8个月《内,处置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妥善—处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注销渔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