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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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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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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
》
? (】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
! (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
】
【 (?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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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
?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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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
: , —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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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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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颁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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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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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对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农业农村【部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
【 : (一)》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
— 》 (二)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
— ? (三)—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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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
】。
》 , 第十三条》 取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 第十四条 !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下列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 (一!)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月生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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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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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业农村】部或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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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渔—船所:。。有人以及《重,新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事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的除提供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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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办理《远洋渔业项目—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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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终止】项,目的渔船开回国【内并在?渔船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渔船停港—证明报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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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18个月内对渔【。。。船,予以妥善处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8个月】。内,处置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妥善处—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注销渔—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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