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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 ,  》  :     》(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   】      (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 : ,       】  (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  】       (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     》  :。(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 ?。     第十条!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  ?   ?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      】  :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 《。   ?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 ,。 :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 :  《 ,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颁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 【   》  :第十二条  —对,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农业农村部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       【(一)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        】 (二)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      (【三)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       (四!)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 】     第十三】。条  取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    第》十,四条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 】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下列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  《     》 , (一)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月生!产情况; —   —。    《  (?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报告; 【 《  : ,     》 ,(三)?农业农村部或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    第十六条 ! ,。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渔船】。所,有人以及重新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事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的除:提供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办理远洋《渔业项目终止—手续 《 :   《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终《止项目的渔船开【回国:内并在渔船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渔船停!港证明报农业—农村部? 》  :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18个月《内,对渔船予以妥善【处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8个》月内:处置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妥善处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注销:渔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