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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 , : :。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远洋》渔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 —      —  (一)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海》洋(:远洋)捕捞》; —    《     (—二)拥有符合—要求的适合从事远洋!渔业的合法渔业船舶!; ? ?   ?      (【三)具?。有承担项目》运营和意外风险的】。经济:实力; 《 ,     】   ? (四)有》熟知远洋《渔业政策、相关法律!规,定、国外情况并具有!3年以上远洋渔业】生产及管理经验的】专职经营管理—人员; 》 ?     》    (五—)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前的3!年内:。没有在被《农业农村部》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记录 —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企业【。。申请开展远洋渔【业项目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中:央直属企《业直接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 ! ?     —第十条 《 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  :    《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     !  :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到公海】作业的填报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表二?)  】。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 ,  》      —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收到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的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决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延长!决定期限的理由【  【   经审查—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及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   从事公—海捕捞作业的—农业农村部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的同时】颁发: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   《  经审查不予批准!远洋渔业《项目申?请的:农业农村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项,目企业? ?  《   第《十二条  对已【经实施的远洋渔业项!目农:业农村部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确!认,  【       (一!)从国内《。港口离境的渔船依】据海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进《行确认;《 《    》     (二【)在:海上转移渔场或【变更渔船所有人的渔!船依据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进行确》认; 》     【    (三)【船舶证书到期的渔】船依据发证》机关换?发的:有效证书进行确认】;  】       【(四)因入渔需要变!更渔:船国:籍的:依,据渔船的中》国国籍中止》或注销证《明、入渔《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及中文翻!译件进行确认 !     第】十三条  取—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后?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办理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 — ,   第十四条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项?目开始执行后—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持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到!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接受使!(领)馆的监—督和指导 》  —   ?第十五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报告下列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  —     》  (一)投产各渔!船渔获量、主要【。品种、产值等生产】情况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按要《求报送上月》生,产情况; —     】    (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按】照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的要求报】告; ? ?      【   ?(三)农《业农:村部或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     第十【六条  远洋渔【业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改变作业国家(地区!)或海域、作业类型!、入渔方式、—渔船数量(包—括更换渔船》)、渔船所》有人:以及重新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事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其中改变作业国】家的除提供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原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 】   ?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办理《远洋渔业项目终止】手续  !。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终止项?目的渔船开回国内】并在渔船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和—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出具的【渔船停港证明报农业!农村部 !  :。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18个月内对【渔船予以妥善处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18个月内处【置完毕的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期限》届满仍?未妥善处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注销渔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