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通信与信息安全【
】 第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的重量、资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寄件人出具【身份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
: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用户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凭证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
《 用户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 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一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
!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
》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
》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妥【善投递?邮件、快件需要签】收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直接交【付收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或者:依,法,由他人代《为签收
—
:
, 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保障!代收代投邮》件的安?全
《
《 ?第十三条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邮件、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
,。
《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所掌握》的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不被窃取【、泄:露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
—
? 第十五条—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的标准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 :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
《 第十七条】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障,本企业寄递渠—道的畅通《
— : 因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经营《不善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邮:件、快件《积压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和《调配运力进行—。有,效,疏,。运
! ,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扣:留邮件、快件
!
:
: : ,第二十条 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组,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运》输、投递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邮件、【快件积压或》。者被:扣留: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