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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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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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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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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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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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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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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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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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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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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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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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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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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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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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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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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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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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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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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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
《 : : ,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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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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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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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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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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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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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
, ?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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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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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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