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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 ,。。  第七条 —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 :        !。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    《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       【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 , :    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   —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      —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 ,。  :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    》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    —   ?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  》  :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 》  :    《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 ? , ,       【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     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