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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     第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     第十条 !。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  》。  :    《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       】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 ,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      !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 ?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 》       【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     】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        】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     》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 《    《 ,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