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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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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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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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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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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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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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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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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
【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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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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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
—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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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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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 :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
—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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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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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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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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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
《 ?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 《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
: :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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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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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 ? 第二十条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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