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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
《。。。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
: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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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
?。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
【 第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 第十二【条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
《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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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
》 第十—五条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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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 》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
【。 ,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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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 , :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
—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 【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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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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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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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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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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