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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 《    第十六条 ! 国家鼓励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印刷《体现国内外》新的优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视印刷传统】文化精品《和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    》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 第十八条》。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 【 《    第十九【。条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    第二十【条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 ,  《   第《。二十一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   ? ,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 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     —第二十三条  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   第《二,十四条  印刷企业!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