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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 :。    —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     》 , ,。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   ?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    】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