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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 【    第八条 】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 》       【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  :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     【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  :第十条 《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   ?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