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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 ,   》。  第八条 —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      】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 ,   ?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     —  : ,。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  》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 》。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   ?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十二条 !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