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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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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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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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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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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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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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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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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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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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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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依据本条!例第十条提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印刷企业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的种》类
】 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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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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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与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现对印刷》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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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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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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