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六章 罚— 则 —  》   第三十七条 !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  《    《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 ,。    》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    《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 》   ?    《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 ?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   《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      !  :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        】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 ,      —。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    】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