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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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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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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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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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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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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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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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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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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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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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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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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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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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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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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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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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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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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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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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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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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