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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  第?二十八?条 :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 《  :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  ?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 ,   《 , 第:三十条 《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     第—三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 ?    》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 :      —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        !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 》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  —     》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    《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     》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       【(,七)医疗事故等级】;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  :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    《   ?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   《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   》  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    《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  — , ,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 ,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 , ,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 ,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 :   ?  第四十五条 】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