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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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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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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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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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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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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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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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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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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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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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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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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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 , 》 ,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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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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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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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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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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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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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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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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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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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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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医疗事故等!级,;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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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
》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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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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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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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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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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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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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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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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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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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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