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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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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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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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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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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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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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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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
—第,三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 , ?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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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
— :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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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 :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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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 :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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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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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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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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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 (七)】医疗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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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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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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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
—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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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 ?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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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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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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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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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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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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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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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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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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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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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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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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