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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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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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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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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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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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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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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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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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
》 ,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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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
!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第三十四【条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
》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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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 : 《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
!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
,
?。 ? (七)医【疗事故等级;
】
?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
《 ,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 ,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 , 《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 , 》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
【第,三十八条 》。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 , ,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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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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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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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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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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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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