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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第二十七条 】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     【第二十八条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   》  第二《十九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 ,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  :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   》 , 第三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  —   第三十—三条 ?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    【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 : :  :     》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  》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    《    《。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 《     第三【十五条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   ?   ?  :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  (七)医疗事故!等级:;,    !   ?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   《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  《     》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   ?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  :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  :。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  :第三十八条 —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  《。。  : ,第三:十九条 《。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 :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  —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  》。 ,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   第四十四【条,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  :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