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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 ,。 第二?十七条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  :第二十八条 —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     【第二十?九条 ?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 ?   ?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  《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 ,     【第三十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 : ,     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 】 :    《第三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     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   》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   ?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 :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     【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  :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 》      —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      【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   《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 《    《    (》七)医疗事故等级】; —      —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    】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 :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 《    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   《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   》  :。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   《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  :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     第—三十七条《  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     》第三:十八:条,  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 ,     第】三十九条《  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 , , ,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   —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 《。    — 第四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     第】四十四条 》 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  第四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