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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 ? ? ,   第《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 ,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 ,   —  :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 :     —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  —。 ,     》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    》   ?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十四条—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     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     》 ,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     》。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 ,     》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