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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 》    》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 ,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一)患者死亡; !。    】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 ,     第四十】条, ,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 :    《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    】。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