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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    !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 ,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第三:十八条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一)患者死亡;】 , :       !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       【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 《。   ?  第四十三条 】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 第四十四条 【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