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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 ,     【第三十五《条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 ,    第三—十七条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 《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 第三十八条—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    《   (一)患【者死亡?。; :。。 :      】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 ,  ?   第四十二条 !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