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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 :  —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   《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      !   (一)患者】死,亡; 【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   ?。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 ?  :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 ,    《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  《。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