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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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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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双方自】愿协商?;
《
【 (》。二)申请人民—调解:;
【 《 (三)申请!行政调解《;
《
—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
! ?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
:
】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
【 ,。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
》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二十五条 》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
,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
《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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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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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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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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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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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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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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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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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
《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
?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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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 》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
,
》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
?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
?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
》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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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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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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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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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 第四十三条 !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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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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