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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 , (一)双》方自愿协商; !。   》      (二】)申请人《民调解; 【       !。 ,。 (三?)申:请行政调解; !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      【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    【 , ,。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      】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 ,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 《   ?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 :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第二十七条 —。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 第二十九条 【。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 ,  :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    】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   》 ,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 《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     第三十!。五条 ?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    《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        !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 :        】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      —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 《    《   ?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  —   第三十八条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  》。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 ?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 》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    —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 ,。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