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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 , : (一)《双方自愿协商—;
?
【 (—二)申请人民调解】;
《
》 》 ,(三)申请》行政调解;
】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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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
— 》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
—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 :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 ,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 第二十五条 !。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
,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
?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 :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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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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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
, 第三—十条: ,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
?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
《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 : ,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
《
,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
,
:
: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
,
—。 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
【 《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
《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
!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
— ,第三十七条 —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
《
《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
? ?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
?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
,
《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第四十一】条 :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
:
》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
《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 :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
:
? 第四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