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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     (一)双!方自愿协商》; :  —       【(二)申请人民【调解; !。。    《    (三—)申请行政》调解; 》    【。 ,   ?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 :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    —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 ,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  》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    —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    《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 ? :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 ,     》第二十九条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 》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   》  第三十》一条 ?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   》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 :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 ?   ?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   《  第?。三十五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    【   ? ,。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   ?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 :    《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  《    《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 ,。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    — ,    (一—)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 ? ,       【 (二)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 :。        】 (三)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 ,   《  :第三:十,八,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     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  第四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 》  : ,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     》第四十二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医患双方的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 :    未经—医患双方《。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公开进【行调解也不得公开】调解:协议的内《容   !  第?四十三条 》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