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细胞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开展相关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要求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再开展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