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

    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