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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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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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 (:二)所有制形式;】
【 (三?)诊:疗科:目、床位;
—
《 (四)注【。册资金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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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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