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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登记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  : (二)所》有,制,形式;  】   (三)诊【疗科目、床位; 】     (】四)注册资金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