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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  :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 ?    (》四)注册资金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一条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