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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