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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