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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置申请书;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