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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