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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设置申请!书; ?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 ,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