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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设置申】请书;? ?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   ?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