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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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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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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 第四条 】
【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 第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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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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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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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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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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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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