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    第四条 】  【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 第五?条  ?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第六条   —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第七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     【第八条 《  ? ,    —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