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 :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第四:条 : ,
》
: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 第五条—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第六【条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七条 【
?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
:
【第八条 》
《
,
,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