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    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 , 》     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  第四条   】 《     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  《  : 第五条   】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     第【。六条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第七:条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  :  : 第八条   】。     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