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五节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