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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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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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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 第五十五条 !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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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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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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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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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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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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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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