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