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三章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