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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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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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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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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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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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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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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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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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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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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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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