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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   【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  第?十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   第十二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 , 《    第十四条 !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  》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 ?。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