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   【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 , : ,。。 ,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    】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 : ,   ?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 ? :    第十四条 !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   ? 第十五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    【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