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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     第】九,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 《 ,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 ,  :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   —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 ,   —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 》 ,。   第十五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 ,   《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