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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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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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 ,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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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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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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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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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 , 第:十六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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