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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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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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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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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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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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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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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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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