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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药品监督—。 》 ?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第《。五十七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  《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  ?  : 第五十八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 《   ?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     —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 ,   —  第六《十一: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  :   第六十二【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