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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药!品监督 — 《     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 第五十《七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    】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     第】。五十八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 ,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 ?。     》第六十条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 ,     —第六十一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   第《六十二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