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