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安全
【。
】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
:。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
— ?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
【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
? :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
《。 【。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
《
《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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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