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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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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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 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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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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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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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单采血浆《。站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时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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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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