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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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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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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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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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 【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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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未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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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未》开展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或者未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处理的【;
【 ? 》(三)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未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或者未—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导致》钉螺孳生《的;
! ? (四)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的;】
【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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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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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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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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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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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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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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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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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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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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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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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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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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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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