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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    《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        】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未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功能的; !     【    (二)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未—开展: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或者未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处理的; ! ?     —    (三)【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未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或者未!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导致钉螺》孳生的; —   —      —(,四)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的; 》 》     》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   《   ?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      !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   ?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 第四十九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 , :   《     》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        ! (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 ,。。。   ?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 ,    《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   ?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     !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    《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