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   【  :   ?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 ,   —     》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    【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未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功能?的; 》  《       (】二)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未开》展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或者【未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处?理的; !       【 ,(,三)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未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或者未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导致钉《螺孳生的; 【 《。     》   (四)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的】; ? 《 ,      —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  》    《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     》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 ?     》。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 ?   ?     (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 ,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     》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 》    《。  :。。。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 ,    【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