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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   】      (二】)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       (三!)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  ?     》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 》 》  :  乡?(,。。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时未】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或者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功能的;】。   】 ,     (二【),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未—开展家畜血吸虫病】检查或者《未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进行《治疗、处理的;【   】      (【三)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未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或者未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导致钉螺孳生的; ! :   》    《  (四)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的; 【。。 ?     —。    (》五,)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 ,  :  :    (》六)未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的; 】   — ,  : ,  (七)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八)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 ?。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植物检!。疫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虫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 ?    》 ,    (二)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 《         !(三)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      —。。。。   (四)未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售、!外运的家畜或者植】物,进,行血吸虫病》检疫:的; 【  :   ?。    (五)【未,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实【施药:物,治疗或?者未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实:施杀灭钉螺》。的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 ?    《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 ,     】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    《。 ,  :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    《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