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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   —  第二十八条 】。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   —    《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   ?。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      —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   — ,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