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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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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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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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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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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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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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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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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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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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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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