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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执》 行 】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 ,。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第九:十六条?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  —。      —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 ,   ?    《 ,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   —    《。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