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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执 行 》  】 ,  第九十四条 】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  —   ?。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  》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 ,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