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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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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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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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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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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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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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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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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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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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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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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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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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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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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