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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    《    《。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  :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  — ,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 ,     【。   ?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 ? ,。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 ? ,。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