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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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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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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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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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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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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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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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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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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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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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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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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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