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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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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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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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 《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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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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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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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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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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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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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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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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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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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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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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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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