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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简易《程序 — 《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 ,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      !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第八十四—。条 :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