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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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 ,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
】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 【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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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