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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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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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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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
,
,
》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职权《的;
》。
! (五)滥用职权!的;
! , , (六【)明显不当的
【
《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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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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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
? :。 ?。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
, —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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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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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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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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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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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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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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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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