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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 :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职权的; !   【   ?   ?(五)滥用职权的】;  】   ?    (六)明显!不当的 》 :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  :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 :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第七十六条 —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第七!十八条 《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 ,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   《  第八十条 【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