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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 ,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 ,    第》。七十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 , ,     》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四)—。超越职权《的; 》。       !  (五)滥用职权!的;  ! , ,     (六【)明显不当的 【 《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   ?  :。   ?。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 ,      —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  第?七十六条 》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 :。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