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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 》。  :  第六十七条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第!六十九条 》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    —    《 (四?)超越职权的—; ? ,  《。。    《  : (五)滥用职【权的; —       !  (六)》明显不当的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第七十四条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  《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  —      —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 》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 ?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第八十条 —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   《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