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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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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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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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处分不当—的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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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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