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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    】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 ?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  :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处【分不当的 》 ?   《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