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
【
》第,四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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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 《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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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处分不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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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
》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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